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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寧波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09號

    《寧波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盧子躍

                                                      2014年1月24日

                                     寧波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促進有效投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造價確定、控制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是指本市各級政府利用政府性資金實施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工程。

    政府性資金是指下列資金: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的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而發生的全部費用。

    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確定和控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和環節: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合同價款,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

    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縣(市)區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縣(市)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財政、審計、監察、建設、交通、水利、城市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控制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獨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計價依據,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合理確定和控制各個階段的造價。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在優化建設設計方案的基礎上,按照建設工程的規模、內容、標準、主要設備選型和工期,依據投資估算指標編制投資估算。

    在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階段,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投資估算的合理性進行評審。

    第九條  建設單位、受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初步設計和計價依據編制設計概算。

    在初步設計編制階段,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設計概算的合理性進行評審。

    第十條  在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計概算應當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批:

    (一)超過項目設計概算金額10%以上的;

    (二)單項工程變更造價500萬元以上的。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受其委托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施工圖和計價依據編制施工圖預算,并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進行施工招標。

    建設單位或者受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

    施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自主確定投標報價。

    建設單位應當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并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招標控制價。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施工企業的投標文件訂立施工合同,并采取單價合同或者總價合同方式約定合同價款。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不得再行訂立與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其他協議。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設工程中標價的有關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備案認可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中標價,應當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合同條款中應當對下列有關造價事項進行約定:

    (一)工程承包范圍及其相應的工程合同價款、合同價格方式;

    (二)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期限及抵扣方式;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支付計劃、使用要求等;

    (四)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期限;

    (五)工程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認定及相應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和期限要求;

    (六)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的認定及相應價款調整的計算方法;

    (七)人工、機械、材料、設備等要素價格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方式;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獎懲辦法;

    (九)優質工程增加費用計算方法;

    (十)工程結算價款的編制、審核方式及期限;

    (十一)工程結算價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和期限;

    (十二)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數額、預留方式及期限;

    (十三)違約責任以及發生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期限;

    (十四)與履行合同、支付金額有關的擔保事項;

    (十五)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工程造價計價事項。

    第十五條  因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者其工程量發生變化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企業按照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工程變更通知進行變更施工;涉及設計工程變更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聯系單;涉及重大工程變更的,按照程序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后方可施工。未按規定程序實施的工程變更,其增加的費用不得納入工程費用。

    (二)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按照下列方法調整工程價款:

    1.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存在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采用該項目的單價;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不存在適用單價但存在與變更工程類似項目價格的,可以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不存在適用的價格也沒有類似的變更工程項目價格的,由施工企業按照變更工程資料、合同約定或者招標文件采用的指導性計價依據、施工企業報價浮動率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建設單位確認后,報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三)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或者調減事項,施工企業提交調增報告或者確認調減報告和建設單位提交調減報告或者確認調增報告的期限為14日;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逾期未提交或者確認的,視為認可。涉及重大工程變更的,其提交期限或者確認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協商確定。

    前款所指重大工程變更的具體范圍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經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增(減)合同價款,應當與工程進度款或者結算款同期支付。

    第十六條  合同價款索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編制工程結算,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交建設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核對。

    建設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核對工程竣工結算;合同沒有約定期限的,建設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從收到施工企業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內完成核對:

    (一)建安工程造價在1億元以下的建設工程,核對期限為90日;

    (二)建安工程造價在1億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核對期限為180日。

    第十八條  工程竣工結算經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方可辦理工程竣工結算手續,并作為工程價款最終結算支付的依據。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90日內完成工程竣工結算審核。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工程竣工結算批準之日起10日內將工程結算信息抄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編制竣工決算,并將竣工決算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完成竣工決算審核。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審計范圍和審計期限對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發生合同價款、工程結算和其他造價事項爭議,可以選擇采用下列方式:

    (一)由合同當事人本著合法、客觀、平等、合理的原則進行協商;

    (二)提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調解;

    (三)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本系統、本行業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寧波市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實行政府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招標控制價、中標價、竣工結算價等價格信息在本單位門戶網站或者其他社會公眾媒體上公布,但依法應當保密的建設工程除外。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寧波市企業信用監管和社會責任評價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進行信用監管。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審計和建設工程造價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作出處理:

    (一)超過國家、省規定投資額度和標準的;

    (二)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的;

    (三)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

    (四)不按照本辦法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工程量清單,是指載明建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以及規費、稅金項目等內容的明細清單。

    (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是指構成施工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投標文件中已標明價格,經算術性錯誤修正且施工企業已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其說明和表格。

    (三)單價合同,是指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四)總價合同,是指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約定以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和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五)綜合單價,是指完成一個規定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和工程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之外的其他國有投資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控制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寧波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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