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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甬政辦發〔2021〕17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3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根據《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依法不需要公開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實行集中監管與共同監管相結合、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銜接的監管體制,要求統一進場交易、統一交易規則、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信息公開、統一專家管理、統一信用體系。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含具有區縣級同等經濟事務管理權限的開發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以下稱公管機構)是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綜合管理機構,對本級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集中監管,對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協同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共同監管。

本辦法所稱的集中監管,指公管機構對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共同監管,指對某領域的公共資源有法定監管職責或有管轄權的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公管機構,對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外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及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五條    發改、經信、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交通、水利、農業農村、商務、國資、綜合執法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本領域內除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外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稱交易平臺)交易前依法應當辦理的立項、審批、交易方式確定等事項,以及交易后合同履行等工作,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以下稱交易服務機構)是交易平臺運行服務保障機構,為公共資源交易提供進場登記、信息發布、專家抽取、場地保障、交易見證及檔案管理等服務。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制度,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列入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依法進入交易平臺交易。

第八條    市公管機構應按照統一的設施、服務、管理標準,設立全市統一的交易平臺體系,整合平臺層級、信息系統、場所資源、專家資源。各區縣(市)公管機構應整合轄區內各類領域性公共資源的交易場所,納入全市統一的交易平臺體系。

市級交易服務機構應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建立全市統一、終端覆蓋各區縣(市)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系統,并與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系統開放對接、協同運行,實現全市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數據集中共享。

第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行市和區縣(市)分級管理。

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或列入市重點工程A類的工程建設項目,應進入市級交易場所,接受市公管機構的監督。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或列入市重點工程B類的工程建設項目,應進入相應區縣(市)交易場所,接受區縣(市)公管機構的監督。

注冊地在寧波市行政區域外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屬地原則進入所在地的交易場所,接受所在地公管機構的監督。

區縣(市)級交易場所無法滿足要求的,由項目單位報市和區縣(市)公管機構同意,可以進入市級交易場所,接受有關區縣(市)公管機構的監督。

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外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入相應交易場所,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和公管機構的共同監管。

第二章    集中監管流程

第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項目,其招標方案應報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確定。招標方案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招標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招標人應在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招標方案中明確。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法定條件方可進行招標。不具備法定招標條件的,公管機構不予受理,并將理由一次性告知招標人。

重大民生工程及應急項目確需先行招標的,應具備招標所需的基本審批手續和技術條件,同時招標人應承諾開標前補齊手續,并自行承擔因項目立項、規劃條件等發生變化而導致的風險。

第十二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會同公管機構制定統一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并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人應按照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招標人應在信息發布前將依法應當備案的招標文件提交公管機構備案。公管機構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招標人,由招標人自行改正后重新提交備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備案前向社會公眾公示不少于三日。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及其他指定媒介上發布招標信息。

第十四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招標人應在投標截止之日前三個工作日內向公管機構提交評標專家選聘表,評標專家的組成應符合有關規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從省、市評標專家庫抽取終端隨機抽取。特殊招標項目可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招標人代表參加評標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并在評標前向公管機構提交招標人代表的資格條件資料。

第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并接受公管機構的監督。招標人應當如實記錄開標過程,并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完成,評標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并對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嚴格遵守評標工作紀律,接受公管機構的依法監督。

第十七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應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管機構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應當在簽訂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錄入有關主管部門和公管機構建立的監管系統。

第三章    共同監管流程

第十九條    交易活動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各領域公共資源交易程序及規則由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公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批確定的交易方式、交易范圍、交易組織形式組織交易活動,確需變更審批內容的,應當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交易出讓項目設有底價且不能對外披露的,項目單位應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交易項目具備法定條件的,項目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持批復文件、交易文件、委托協議等資料,在交易服務機構或其建立的交易服務系統辦理進場交易。交易文件應當明確交易項目的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可以根據項目實際依法設置競爭主體資格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歧視潛在競爭主體。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及其他指定媒介上發布交易信息,并同步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公管機構建立的監管系統推送交易文件。交易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主管部門和公管機構應責令項目單位改正。

第二十四條    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審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對評審專家選聘和項目單位代表資格條件審查實施監督管理。評審專家應當在依法建立的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特殊交易項目需采用其他方式產生評審專家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根據交易文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并對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和公管機構的依法監管。

第二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交易過程的監管,并在公管機構設立在線監管終端,為公管機構依法實施共同監管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和競得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合同,合同主要條款應當與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諾文件一致。交易項目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項目單位應在法定時間內將合同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項目單位應當在簽訂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要素錄入有關主管部門和公管機構建立的監管系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管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糾正并查處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公管機構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實施集中監管交易活動的規范化管理制度,對交易過程實施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糾正并查處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參與制定實施共同監管交易活動的規范化管理制度,協同有關主管部門對交易過程實施監督管理。

公管機構發現交易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責令改正;對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易中止、終止情形的,應當先行采取中止、終止交易的措施,并及時告知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查處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查處建議書。

(三)未明確有關主管部門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公管機構發現交易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在《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實施共同監管交易活動的規范化管理制度,與公管機構共同對交易過程實施監督管理,糾正并查處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收到公管機構查處建議書的,應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公管機構。

(二)參與制定實施集中監管交易活動的規范化管理制度,發現交易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向公管機構提出查處建議書。

第三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項目單位的異議答復不滿意或項目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依法向公管機構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投訴。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投訴處理辦法由市公管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向監察機關、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務咨詢投訴機構舉報。實名舉報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的,公管機構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監察機關、政務咨詢投訴機構要求答復。舉報違法行為并提供有效線索和證明材料,符合行政處罰立案條件的,公管機構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案查處。

第三十二條    公管機構與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行政機關內部信息共享方式,建立監管銜接機制,實現協同監管。

有關主管部門應與公管機構共享交易前依法應當辦理的立項、審批、交易方式等信息,共享信息應實時推送至交易服務系統。

有關主管部門和公管機構應同步共享交易文件、公告和交易過程中的調整、中止、恢復、終止文件,以及結果等交易信息。

第三十三條    公共資源應逐步實行電子化交易,推行“互聯網+監管”,構建智慧監管場景,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全過程監測分析,實現公共資源交易的智慧監管。

第三十四條    市公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并規范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公開、共享、應用和監督管理。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領域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和履約評價制度。

公管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加強交易活動和履約行為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并作為信用評價和履約評價的依據。有關主管部門應與公管機構建立交易環節信用評價的聯動考核管理,由公管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記錄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并通過考核端口報有關主管部門。全市各領域公共資源交易主體的信用、履約評價應同步報送至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

公管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加強信用、履約信息的應用。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設置相應的限制性條款,并將信用、履約評價納入交易文件的評審指標。公管機構應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的信息匯集優勢,探索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跨領域互認。

第三十五條    公管機構與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公安及審計機關的聯合調查處理機制,與檢察院、法院、監委的信息溝通、執法銜接機制,根據查案工作的需要相互通報或者調取當事人行政違法、行賄犯罪等信息,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提供支持。

第三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信息公開以誰批準誰公開、誰實施誰公開、誰制作誰公開為原則。

第三十七條    市公管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動態管理,建立統一的征聘、培訓、考核、清退、評價等制度。完善招標評標辦法和專家標后評估制度,規范和監督評審委員會成員客觀公正行使評審自由裁量權。

第三十八條    市公管機構應當對中介機構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動態管理,建立統一的培訓、考核、評價等制度。進入交易平臺的中介機構,應遵守網上中介超市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依法應當實行擔保制度的,擔?刹捎勉y行保函、保證保險、融資擔保公司保函或現金等形式,境內競爭主體交納的擔保費用或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第四十條    鼓勵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施行“評定分離”制度,落實招標人的主體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由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法律法規對某領域公共資源未明確有關主管部門的,由公管機構商請業務相近部門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23日起施行。



本文已被閱讀 373 次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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